合肥市宏發(fā)起重機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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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各種合肥行車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、限位器、載荷控制器、聯(lián)鎖開關等,軌道式合肥行車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鉗,使用前應檢查試吊并辦理簽證手續(xù)。
2、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,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,應暫停操作。
3、起吊時,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,起重臂、物件必須與架空線保持安全距離。
4、嚴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(jié)在地面、設備上的物件。
5、鋼絲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,尾部卡牢,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。
6、兩機或多機抬吊時,必須有統(tǒng)一指揮,動作配合協(xié)調(diào),吊重應分配合理,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%.
7、單梁合肥行車停止作業(yè)時,應將起吊物放下,剎住制動器,操縱桿放在空檔,切斷電源,并關門上鎖。
8、所有操作司機必須遵守相應合肥行車的安全操作規(guī)程。
9、起吊物件應拉溜繩,速度要均勻,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,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.5m以上,下落應低速輕放,防止傾倒。
10、物件起吊時,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,必須加工時,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、吊鉤及回轉(zhuǎn)的制動器剎住,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。
11、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,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。
12、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,下落時動作應緩慢。